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施秉县百特陶瓷店。
经营者:陈祥钦,男。
被执行人:吴勇,男。
被执行人:曹乾珍,女。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施秉县百特陶瓷店申请执行被告吴勇、曹乾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的(2020)黔2623民初9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吴勇、曹乾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施秉县百特陶瓷店货款人民币1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息1%计算,从2019年5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吴勇、曹乾珍负担(未交)。因吴勇、曹乾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施秉县百特陶瓷店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勇、曹乾珍银行存款10025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扣押(查封)期间,禁止买卖、隐匿、毁损及转移被扣押(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扣押(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限被执行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法院将依法拍卖被扣押(查封)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胜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龙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