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茂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上思县思阳镇城南开发区凤凰五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21MA5PRKJM1N。
法定代表人:朱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岩,辽宁秉心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某,女,1976年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茂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崇公司)与被告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于2020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茂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共计人民币10120.53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20年6月1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0年6月1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系铜板街平台(网址为××,网贷品牌名为“铜子儿”,以下简称“铜板街平台”)实名注册用户。被告自2019年7月12日起通过铜板街平台向多名出借人借款共计11000元。为此,被告与铜板街平台上的多名出借人及杭州铜板街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板街公司”),通过注册开户、人脸识别、身份认证、点击确认等方式分别签订多份同版本的《借款协议》。各方就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上述协议签订后,铜板街公司按照约定受托将上述借款支付至被告指定的收款账户内。起初,被告尚能通过铜板街平台向出借人清偿当月借款本息,但从被告逾期之日起至今未还款。为规范网络金融秩序,国家互金整治办号召各地开展网络借贷风险整治工作。铜板街公司为降低涉众风险,充分保障平台线上多名出借人的合法利益,已于2020年5月30日之前,将“铜板街平台”上的投资户全部清退完毕,即在2020年6月1日之前,将包括本案所涉的多名出借人的出借资金全部清偿完毕,铜板街公司已取得本案债权。2020年9月1日,铜板街公司将本案债权合法转让给原告,并依据《借款协议》第八条的约定,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通知被告债权转让事项。被告逾期至今未还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清偿尚未偿付的全部本金、利息及根据合同产生的其他费用。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从2020年6月1日(即铜板街平台的投资者全部清退完毕后的次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20年6月1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同时,被告还应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用。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具状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查明法律事实如下:杭州铜板街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板街公司”)经营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并在互联网经营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名为铜板街平台。铜板街公司在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并接受该银行的资金监管。安徽图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铜板街平台提供数据对接的技术服务。借款人通过翼支付APP中的“电信随意借”产品,发布借款信息,铜板街平台为借款人提供融资需求信息及撮合服务。被告系翼支付APP的实名注册用户。
2019年7月12日,被告在铜板街平台发布11000元的借款需求,出借人杨健等35人向被告出借11000元,并签订《借款协议》。《借款协议》为电子合同,由出借人作为甲方,借款人被告作为乙方,铜板街公司作为丙方共同签订。约定了本金数额、借款利率9%/年,借款期限12个月,还款方式等额本息,逾期还款责任,债权转让事宜等具体条款。款项借出后,被告除了偿还了部分款项,未能按时偿还借款,现借款已逾期。截至2020年5月30日,被告尚欠本金10120.53元未归还。原告诉请的垫付款实则为尚欠的借款本金。
为规范网络金融秩序,国家互金整治办号召各地开展网络借贷风险整治工作。为降低涉众风险,充分保障平台线上多名出借人的合法利益,铜板街公司己于2020年5月30日之前,将“铜板街平台”上的投资户全部清退完毕,即在2020年6月1日之前,将包括本案所涉的多名出借人的出借资金全部清偿完毕。
2020年9月1日,铜板街公司作为甲方、债权转让方,原告作为乙方、债权受让方,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相关债权、追偿权及从属权利转让给乙方;乙方受让债权及追偿权后,有权直接向债务人通知债权转让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电子邮件、短信、信件及提起法律途径的方式通知),并以自身名义进行追偿;甲方出让的债权、追偿权及其从属权利的转让清单列表详见附件《债权转让清单》。《债权转让清单》包含本案被告尚欠借款本金10120.53元。同日,铜板街公司即在铜板街平台上发布站内信,告知被告债权转让事宜。自债权转让通知发出后至今,被告未偿还原告,原告遂诉至本院并已支付律师服务费1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被告通过铜板街平台借款11000元并与多名出借人、铜板街公司签订数份《借款协议》,该合同为各方当事人自愿签订,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存在逾期不偿还的违约行为。依据《借款协议》8.1.10条的约定“乙方逾期还款时,任何第三方代乙方进行还款或承担担保、代偿责任的,则该第三方自动取得甲方对乙方享有的本协议项下全部权利。”铜板街公司于2020年5月30日前替借款人即被告代偿完毕,铜板街公司取得本案债权。二、铜板街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将本案债权转让给原告,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该《债权转让协议》系合同当事人自愿签订,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铜板街公司在转让债权时,已经依照《借款协议》8.2.1条的约定“乙方同意,甲方、丙方或丙方委托的第三方如需在债权转让后向乙方发送债权转让通知,则合法有效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指定平台公告、系统消息或站内信……等方式”履行了通知债务人的义务。四、综上,原告作为债权受让方,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责任。现被告尚欠本金10120.53元未归还,原告有权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垫付款10120.5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截至2020年5月30日,被告所借款项均存在逾期未还款的违约情形。根据《借款协议》6.1.1条的约定“乙方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如乙方逾期还款,则应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化24%的利率按日向甲方或相关担保方、代偿方支付逾期罚息(若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标准的,则以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标准为准)”、6.1.2条约定“如果乙方逾期支付任何一期还款超过30天,或乙方在逾期后出现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欠款事实等恶意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立即解除本合同,同时有权要求乙方及其担保方立即清偿本合同下尚未偿付的全部本金、利息及根据本合同产生的其他应付而未付给甲方的款项。”,被告违反合同约定逾期还款,应当支付利息。现原告要求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自2020年6月1日起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0120.53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
关于律师费的问题。原告因主张本案债权,委托了辽宁秉心律师事务所何岩律师代理诉讼,原告已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该律师亦参加了本案诉讼活动,履行其代理职责。《借款协议》6.4条约定“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使得其他各方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诉讼费、律师费等。”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某偿还原告广西茂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金10120.5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0120.53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
二、被告陈某支付原告广西茂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9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