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阳吉递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华镇张福安村。 法定代表人:赵国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红兵,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冬,辽宁和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东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刘东辉女儿),住凌源市。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吉递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东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沈阳吉递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将位于在沈阳吉递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的土地交付给原告;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我与凌源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了东城街道办事处高杖子村的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被告的土地位于我方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我将土地及青苗补偿款支付给了东城街道办事处,被告的补偿款应为196,233元,但被告至今未领取土地补偿款,也未交付土地,致使我方开发建设的工程无法施工,故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或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经批准并履行土地征收补偿手续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本案中,在原告履行土地征收补偿手续后,如被告拒不交出土地,应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交还土地,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沈阳吉递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 妍 人民陪审员  刘珈彤 人民陪审员  孟庆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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