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告:王某1,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告:赵某,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1、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偿的借款100,100.00元及以其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从代偿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9日,二被告向李春新借款20万,原告提供担保,届满二被告未偿还借款被诉讼至龙港区人民法院并作出生效的判决(案号:(2018)辽1403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二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原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执行阶段原告与李春新达成和解,原告代为偿还100,100.00元,后原告找二被告要求返还代为被执行款被拒,无奈之下诉至贵院请查清事实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按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及地址进行送达,现无法向被告送达,且原告亦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此情况应属原告提供的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2.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