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瑞华,男,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刘会阁,女,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瑞华与被告刘会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瑞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桂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