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瑞华,男,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刘会阁,女,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瑞华与被告刘会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瑞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桂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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