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神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建华南里逸翠园商业49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生。
被告:河北安信联行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长宁道南侧安联优悦城402号C区。
法定代表人:李继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神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安信联行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神硕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安信联行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神硕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神硕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安信联行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