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居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县,系原告的妻子。
被告:岑家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梁居传与被告岑家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梁居传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居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居传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居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