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藏日土县日松乡人民政府,统一信用社会代码:115425247835211192,住日土县。
法定代表人:蒋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日土县。
被告:次仁欧珠,男,藏族,****年**月**日出生,现住西藏日土县。
被告:白玛南卓,女,藏族,****年**月**日出生,住西藏日土县。
审理经过
原告西藏日土县日松乡人民政府诉被告次仁欧珠、白玛南卓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属于自身诉讼权利处分范围,故原告的撤诉申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日土县日松乡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