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叶应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

申请执行人:孙少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湛江麻章广弘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麻章区金康路4号。

法定代表人:阮方义,董事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叶应生、孙少梅与被执行人湛江麻章广弘物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08民终283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湛江麻章广弘物业有限公司应给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83171元。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收益类保险等其他收入、债权、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在本案诉讼期间,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以(2020)粤0811执保48号案冻结了被执行人湛江麻章广弘物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86000元。因该账户为商品房预售专用账户,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专用账户内的款项,在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即在广弘商业广场项目竣工之前,本院对上述款项不能进行执行划扣。

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湛江麻章广弘物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湛江市××区××商业广场××楼××层××号商铺。但被执行人已于2018年8月14日将含该商铺在内的92间商铺抵押给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棠支行并与该支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为贰亿伍仟万元,故本院无法处置被查封的商铺。另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粤G×××××、粤G×××××和粤G×××××的车辆,因暂无法查找到上述车辆,并且本院已查封上述商铺,因此不对上述车辆进行超标的查封。本院已依法对湛江麻章广弘物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阮义方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经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湛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开户、工商、车辆及房地产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电话终本约谈,将有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