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招俊,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招俊罚金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黔0524刑初372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招俊应履行上缴罚金1000元,并退赔被害人莫敏倩经济损失人民币94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6月6日移送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
2、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2日及2021年9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阅发现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银行存款164元,受害人莫敏倩因金额过少自愿放弃,本院已将上述款项上缴国库;本院已限额冻结被执行人王招俊的银行账户。
3、本院到织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阅发现被执行人王招俊无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织金县洞口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该居无任何财产。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招俊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该案的罚金836元及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9400元未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王招俊负有继续履行缴纳罚金及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