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玉宁,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 被执行人安宁豪泰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兵。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罗玉宁与被执行人安宁豪泰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01民终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应由被执行人支付110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10000.00元,执行费为1550.00元。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费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同时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限定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
请求情况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安宁市房屋(房产证号:20××07)、9幢108号房屋(房产证号:20××08)两套房屋,属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另第三方愿意提供名下房产进行处置,但暂无法执行完毕。2、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云A×××××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处置。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证券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约谈笔录、查询表、等相关材料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徐树荣 人民陪审员 段绍华 人民陪审员 姜 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何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