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杨淑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 申请执行人:赖海丽,女,1971年02月10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执行人:霍德新,又名霍怡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赖海丽与霍德新、杨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杨淑红不服本院作出的执行措施,于2021年09月09日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淑红称,其与霍德新原系夫妻,2019年11月11日在民政部门离婚。2020年12月01日,汝南县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查封了其家庭的位于新郑市滨河帝城83号楼3单元502房,该房屋系其与儿子、儿媳等人的唯一住房,其工资是这个家庭的唯一生活来源,申请法院在拍卖该房屋时,应为其预留8年的房屋租金96000元,从其工资收入每月预留2000元作为家庭必须的生活费用。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 (一)本院受理赖海丽与杨淑红、霍威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01日作出(2020)豫1727民初4684号民事裁定:查封杨淑红名下位于郑州市新郑市滨河帝城83号楼3单元502房(不动产权证号[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证第0038058号);于2021年01月作出(2020)豫1727民初4684号民事判决:一、杨淑红对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7民终387号判决确定的霍德新偿还赖海丽借款168.3184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驳回赖海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杨淑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1年06月28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17民终165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2021年08月09日,赖海丽依据(2021)豫17民终1659号判决申请执行,本院立案。2021年08月,本院向被执行人杨淑红、霍德新下发了(2021)豫1727执1528号执行通知书。 本院认为,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相关的证据材料。本案异议人杨淑红提交的申请书中未载明具体的异议、事实、理由,例如提交法院执行中是否拍卖了其名下的房屋、是否冻结、扣划全部工资收入、法院的相关执行措施是否违法或不当等内容,其申请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杨淑红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海岗 审判员 叶海宽 审判员 徐全福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靳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