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江长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捕前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街道办事处丰荣街*号*。
审理经过
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2016)辽0214刑初2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长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29年2月19日止。2016年11月16日送辽阳第一监狱服刑改造。该犯曾于2019年5月29日减刑七个月。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辽阳第一监狱于2021年6月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江长富在服刑期间内,考核期截至2020年12月,获得表扬4次、考核分250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江长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28年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