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春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静宁县人,农民,住静宁县。 被告:甘肃定西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亿联国际商贸城C区6栋109.110铺面。 法定代表人:易学军。 被告:易学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审理经过
原告周春生与被告甘肃定西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易学军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文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周春生于****年**月**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甘肃定西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易学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周春生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周春生撤回对甘肃定西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易学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40元,由周春生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文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