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振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告:李成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裕良,系广东冈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钧,系广东冈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陈振兴诉被告李成富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日本院裁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并于2021年6月22日向原告陈振兴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陈振兴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陈振兴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3.31元(已由原告陈振兴预交3006.62元),由原告陈振兴负担。原告陈振兴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03.3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案件保全费2052.76元(已由原告陈振兴预交),由原告陈振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