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宁洁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陈宇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锡贵,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张万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审理经过
原告西宁洁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万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西宁洁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洁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宁洁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西宁洁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若云 书记员 张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