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占清,男,****年**月**日出生,住哈密市东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豆,新疆方旗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燕,新疆方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哈密市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7516682394,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东河区青年北路49号D2号-1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王占清与被告哈密市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太阳房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王占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裁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哈密市东河区青年北路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2、依法裁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办证违约金5490元;3、本案诉讼费、送达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7月16日,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以366000元价款购买位于哈密市东河区青年北路房屋,依据合同第十五条规定,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卖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被告应按照已付房价款的1.5%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交款义务,被告却迟延交房,且至今原告都没有取得该房的产权证书,被告的行为实属违约,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诸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公正裁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王占清与被告太阳房产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十九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1种方式解决,即提交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故对原告王占清的起诉,不合法律规定,依法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占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王占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