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地方储备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轩辕路2号2层。 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236号。 负责人:李志涛,该分行行长。 原审被告:黑龙江省鑫昌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北五公路一公里。 法定代表人:马春国,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黑龙江北五地方储备粮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北五公路出口。 法定代表人:马春国,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闻志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原审被告:闻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黑龙江地方储备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储备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及原审被告黑龙江省鑫昌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北五地方储备粮有限公司、闻志刚、闻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1民初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黑龙江储备粮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黑龙江储备粮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黑龙江地方储备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9.10元,减半收取64.55元,由上诉人黑龙江地方储备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贾岩红 审 判 员 时晓明 审 判 员 孟倩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曾智雯 书 记 员 金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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