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宗远,男,****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沂军,北京市合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亮,男,****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爱云,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2层212B-213A号,15层1501-1505,16层1603、1605号。
负责人:余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勇,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39号。
负责人:杨卫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平,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宗远因与被上诉人张海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62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宗远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宗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宗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宗远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