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立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道,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南中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横水镇中心大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583460943。 法定代表人:赵玉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杰,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智典,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蒋保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逯世玉,民权县众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彭立军与被告河南中博建筑有限公司、被告蒋保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2021年8月27日,原告彭立军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彭立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4648元,减半收取2324元,由原告彭立军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金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