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徐志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人。 被告:青海昊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茫崖行委花土沟镇。 法定代表人:金明忠,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徐志伟诉被告青海昊泰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诉称
2017年6月19日,青海昊泰投资有限公司提起反诉,认为原告未按《租赁合同》约定交纳租金,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巩智伟 代理审判员 井静 代理审判员 彭毛扎西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