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金堂县人,住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引,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瑞,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会理阳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会理县县府街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5068975226R。
法定代表人:杨彦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祖荣,四川南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会理新时代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会理县县府街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5066754462L。
法定代表人:石金明。
被告:四川天源志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街169号1-2幢1层10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3274234437。
法定代表人:段春全,兼总经理。
被告:石金明,男,****年**月**日出生,彝族,四川省中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敏与被告会理阳泰矿业有限公司、会理新时代矿业有限公司、四川天源志诚商贸有限公司、石金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李敏未在法定规定时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李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甘天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