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德勤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东风东街4899号金融广场10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60049309H。
法定代表人:刘海清。
被告:刘洪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告:滕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德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洪瑞、滕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德勤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1元,保全费356元,均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