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志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青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志云与王青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信息。无财产信息。
3、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本院的调查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晋1024执6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