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行,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常新宇,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英统、王文栋,山西正名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建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址不详。
被告:刘颖,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行与被告李建刚、刘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李建刚、刘颖的送达地址不准确,且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李建刚、刘颖的联系方式本院无法联系到被告李建刚、刘颖,后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李建刚、刘颖送达地址,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5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