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刁可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
被申请人:刘兴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
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北海路33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07208。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胜利东街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865462394W。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刁可民与被申请人刘兴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刘兴培驾驶的鲁V2××××汽车一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无标的可执行。
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