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勇强,男,****年**月**日出生,住喀什市。
被执行人:胡玉玲,女,****年**月**日出生,住喀什市。
被执行人:李文凯,男,****年**月**日出生,住喀什市。
被执行人:胡玉斌,男,****年**月**日出生,住喀什市。
被执行人:新疆九天飞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国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7346160X2。
法定代表人:胡玉玲,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勇强与被执行人胡玉玲,李文凯,胡玉斌,新疆九天飞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0102民初65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174268.80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
未执行标的为1174268.8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14日,2021年3月12日,2021年6月2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胡玉玲,李文凯,胡玉斌,新疆九天飞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账户存款,无证券、车辆、对外投资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胡玉玲,胡玉斌,新疆九天飞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账户存款,无证券、车辆、对外投资等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李文凯名下有位于喀什市克孜都维路(阳光花园小区)2幢1单元3B号房产,该房产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本案系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
4.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给申请人做询问笔录,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限制被执行人胡玉玲,李文凯,胡玉斌,新疆九天飞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6月2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赵勇强,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胡玉玲,李文凯,胡玉斌,新疆九天飞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