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陆进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被执行人:唐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陆进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桂0821民初2423号民事判决书及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8民终26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唐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5210元及利息(另计)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280元给申请执行人,且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65元、财产保全费321元、二审受理费530元及执行费297元。本院已于2021年2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唐聖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本院依法网络冻结了被执行人唐聖名下的存款,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唐聖名下的存款共145元至法院标的款专用账户,先用于扣除本案部分执行费,本案执行费297元。本院已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唐聖名下车牌号为“桂R×××××”哈弗牌小型汽车一辆,但该车去向不明,无法进行扣押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彭姿雁

审 判 员 黄建海

审 判 员 洪胜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覃子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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