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文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海南省海口市,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3月6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1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红昌,海南以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朱腾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3月6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1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小平,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审理经过 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陵检一刑诉[2020]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文彬、朱腾南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陵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陈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文彬及其辩护人张红昌、被告人朱腾南及其辩护人刘小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请求情况 陵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陈**伟(已判决)到海南中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陵水县窄路面拓宽工程(第四批)项目应聘挖掘机驾驶员岗位,该项目实际负责人朱文彬、材料员(施工员)朱腾南未核实陈**伟是否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及特种机械操作证的情况下便通过应聘,且未对陈**伟进行安全知识培训,便让陈**伟无证上岗驾驶挖掘机。施工作业过程中,被告人朱腾南发现驾驶员陈**伟无机动车驾驶证及特种机械操作证后仍放任其继续操作挖掘机施工作业,也未向项目负责人朱文彬报告。2018年9月2日,陈**伟无证驾驶LXXXBM液压挖掘机在陵水县本号镇新兴村委会“中央洋”路段进行窄路面拓宽作业。下午17时许,陈**伟将挖掘机开回停放过程中,在“中央洋”丁字路口处掉头时,碰撞并碾压到后方一辆由黄某妹无证驾驶的两轮电驱动轻便摩托车(载陈某帅、陈某慧),造成黄某妹、陈某帅、陈某慧三人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事故。事故发生后,陈**伟驾车逃离现场。经认定,陈**伟持准驾车型不符驾驶证驾驶车辆上路行驶、肇事后驾车逃逸、未按规定倒车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经事故深度调查小组调查,未按规定核查肇事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特种机械操作证,未按规定对工人进行安全知识培训等是引发事故的间接原因。案发后,海南中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陈**伟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丧葬费10万元,海南中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100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出具谅解书,对请求对陈**伟及海南中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轻处罚。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其表示对本案被告人不谅解,希望司法机关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文彬、朱腾南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朱文彬、朱腾南在工程施工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文彬、朱腾南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朱文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答辩情况 被告人朱文彬的辩护人张红昌的辩护意见如下: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文彬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朱文彬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依法对被告人朱文彬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文彬犯罪主观恶性小,前后供述一致,认罪认罚态度诚恳。被告人未按规定核查肇事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特种机械操作证,未按规定对工人进行安全知识培训等只是引发事故的间接原因,客观危害小。被告人朱文彬一向遵纪守法,没有任何犯罪前科,本次涉嫌犯罪,实属意外。被告人朱文彬积极且超标准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本案被告人及其家属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丧葬费10万元及赔偿款100万元,且在这之后被告人又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2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被害人家属已经对本案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故依法对被告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教育挽救被告人,对被告判处较轻刑罚。
被告人朱腾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述称自己是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缺乏工作及社会经验,在发现陈**伟没有相关证件时,因为公司十分缺人,为不影响工程进度,才继续留用他。给受害人及其家属造成巨大伤害深感自责。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希望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朱腾南的辩护人刘小平的辩护意见如下: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腾南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朱腾南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系刚毕业的大学生,缺乏社会阅历、工作经验,因此,忽视了对陈**伟是否持有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查验,相信陈**伟是个有经验且证件齐全的挖机手。被告人在陈**伟到项目工作之前就对其强调过几次安全问题,但在陈**伟工作过程中,被告人发现陈**伟所持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时,轻信陈**伟正在办理相关证件的说明,没有上报停止其工作或者辞退陈**伟。被告人系偶犯、初犯,没有受过任何机关的处罚,无不良嗜好。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以及法庭审理各阶段,供述始终一致,认罪认罚态度诚恳。被告人朱腾南在案发后积极规劝朱腾南的行为,应认定其具有一般立功表现。案发后,被告人朱腾南在不知道陈**伟发生交通事故时打电话通知其将挖掘机开回案发现场停放,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被告人隐匿涉案工具、销毁车身撞痕和血迹。陈**伟在犯罪后意图隐瞒犯罪事实,在被告人朱腾南的追问下才告知其犯罪事实,当被告人知晓后要求陈**伟协助配合警方调查,规劝陈**伟投案,有效阻止了陈**伟犯罪后逃逸,极大缩减了警方追捕的时间和难度,节约了司法资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的规定,应当认定被告人朱腾南具有一般立功表现,从而对被告人予以宽宥处理。被告人家属向被害人家属赔偿110万元,且在这之后本案被告人又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了2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综上,请法庭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朱腾南免于刑事处罚。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文彬为海南中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伟公司)员工,系中伟公司陵水县窄路面拓宽工程(第四批)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该项目的管理与建设。被告人朱腾南是该项目的材料员(施工员)。2018年8月,陈**伟(已判决)到中伟公司陵水县窄路面拓宽工程(第四批)项目应聘挖掘机驾驶员岗位,该项目实际负责人朱文彬、材料员(施工员)朱腾南未核实陈**伟是否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及特种机械操作证的情况下便让其通过应聘,且未对陈**伟进行安全知识培训,便让陈**伟无证上岗驾驶挖掘机。施工作业过程中,被告人朱腾南发现驾驶员陈**伟无机动车驾驶证及特种机械操作证后仍放任其继续操作挖掘机施工作业。2018年9月2日,陈**伟无证驾驶挖掘机在陵水县本号镇新兴村委会“中央洋”路段进行窄路面拓宽作业。下午17时许,陈**伟将挖掘机开回停放过程中,在“中央洋”丁字路口处掉头时,碰撞并碾压到后方一辆由黄某妹无证驾驶的两轮电驱动轻便摩托车(载陈某帅、陈某慧),造成黄某妹、陈某帅、陈某慧三人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事故。事故发生后,陈**伟驾车逃离现场。经认定,陈**伟持准驾车型不符驾驶证驾驶车辆上路行驶、肇事后驾车逃逸、未按规定倒车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经事故深度调查小组调查,未按规定核查肇事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特种机械操作证,未按规定对工人进行安全知识培训等是引发事故的间接原因。案发后,中伟公司向被害人家属赔偿100万元,并代陈**伟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丧葬费10万元,共计110万元。被害人家属对陈**伟及中伟公司出具谅解书,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听取被害人家属陈某飞的意见,其表示对被告人朱文彬、朱腾南不谅解,希望从重处罚。
被告人朱文彬、朱腾南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另查明,1.2018年10月16日,中伟公司向被害人家属陈某飞赔偿的110万元系本案被告人朱文彬的妹妹、被告人朱腾南的姑姑朱某珠通过网银转账支付,实际付款人为朱文彬、朱腾南;2.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朱文彬、朱腾南向被害人家属陈某飞赔偿精神抚慰金20万元,陈某飞对被告人朱文彬、朱腾南表示谅解,并请求不再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辩称 1.书证: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陵水县窄路面拓宽工程(第四批)项目施工单位人员一览表、挖掘机租赁合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凭证、谅解书、建设施工合同书、中标通知书、委托代建管理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专项施工方案、安全生产制度、特殊工种人员资质报审表、关于“2018.9.2”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深度调查报告;2.证人证言:林某杰、朱某滨等12名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文彬、朱腾南、陈**伟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陵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陵公司检(尸)字[2018]第8号、第89号、第90号《检验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足以认定。本院认为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文彬、朱腾南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文彬、朱腾南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文彬、朱腾南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作为交通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被告人朱腾南在案发后保护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查清案情是其基本责任,其行为不符合一般立功的情形,对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案造成三名被害人死亡,其中两名为未成年人,后果严重,被告人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但不足以对朱腾南免于刑事处罚。对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合本案案情、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所在社区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人朱文彬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朱腾南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蒋海燕
人民陪审员 张国梅
人民陪审员 黎亚育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曾 龙
书 记 员 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