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喀什明盛燃气有限公司(原塔西南油田喀什明盛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314国道西侧、清管站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铁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柯,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疆中新瑞德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新疆中新瑞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2号和瑞外滩1号2601室。
法定代表人:杜新忠,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喀什明盛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中新瑞德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喀什明盛燃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喀什明盛燃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喀什明盛燃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80元,减半收取4640元,由原告喀什明盛燃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