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孔佳慧,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哈尔滨市松北区。 被执行人:王彭,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孙吴县。
审理经过
孔佳慧与王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的(2021)黑1124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孔佳慧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8365元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尚有38365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黑1124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伟海 审判员 贾振友 审判员 张守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纯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