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芳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孙吴县。 被告:朱志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孙吴县。 被告: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孙吴县。 被告:吴志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孙吴县。 被告:张春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孙吴县。

审理经过

原告徐芳丽与被告朱志付、王**、吴志军、张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徐芳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徐芳丽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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