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森林,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甘肃省华亭县人,住甘肃省泾川县,居民。

被执行人贾效锋,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甘肃省泾川县人,住该县,居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森林与被执行人贾效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贾效锋未自动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贾效锋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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