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委托代理人:张明达,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执行人:莫云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被执行人:谭泽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被执行人:潘能凤,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莫云保申请执行谭泽良、潘能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小妮于2021年1月8日对我院以(2020)桂0502执1764号案中查封的位于北海市海城区提出书面异议,其称:
2009年4月8日,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潘能凤就案涉商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潘能凤以人民币55000元将案涉位于北海市海城区房屋出卖给张小妮,张小妮已于当日以现金方式付55000元房款,潘能凤于2009年4月13日向张小妮出具《收据》:“今收到张小妮交来永乐楼108号房购房款伍万伍仟元正(¥55000)”,该房屋于2009年4月9日由出卖人交付异议人使用至今。该房屋由于出卖人原因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1、根据案外人出具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收据》,案外人与潘能凤就该房屋买卖时间为2009年4月8日,收据开立时间为2009年4月9日。2、该房屋现被用于北海市海城区天航泉水经营部,经营人为张为军,张小妮称经营者系其弟。3、经现场走访,案外人实际占有该房产的时间不详,但在本院查封该案涉房产前,确系案外人实际占有该房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潘能凤双方就案涉房产签订有房屋买卖合同,且已支付全款,双方就该房产的交付时间也早于法院查封,其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足以排除法院的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八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对位于北海市海城区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