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甲,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乙,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系李甲弟弟。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
被告:朱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
被告:刘甲,女,汉族,住址同上。系朱某妻子。
被告:刘乙,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与被告朱某、刘甲、刘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甲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刘甲、刘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甲的撤诉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李甲撤回对朱某、刘甲、刘乙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