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三和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阳路北段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注册号:370100200000479。 法定代表人:许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特别授权代理),系山东秉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俊忠,男,l****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德存、谢恩波(均系特别授权代理),均系山东德存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武建,女,l****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德存、谢恩波(均系特别授权代理),均系山东德存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武宏博,女,l****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三和药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俊忠、武建、武宏博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

原告山东三和药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赔偿446916.18元及利息损失(以446916.18元为基数,自2009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19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山东三和药品有限公司由三位股东组成,分别是被告大股东王俊忠作为实际控制人占有50%股份(附股权转让协议和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许陆占40%股份,山东省生物药业协会占10%股份。因实际控制人王俊忠系山东大学齐鲁医院的正式职工,为了回避自己身份,将该50%股份交由其妻子武建代持,并安排许陆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王俊忠为了达到控制公司目的,又安排其妻武建出任公司监事兼任市场部负贵人,同时又安排其小姨子武宏博(武建的妹妹)任公司财务负责人、主管会计。从而将公司的业务、财务和管理均控制在手中。在实际控制人王俊忠控制原告公司业务经营过程中,与公司监事武建和财务负责人武宏博违法经营,被济南市国税局稽查发现原告公司与曹县仁和药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6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偷税,对原告处以罚款1052133.62元,滞纳金251027.61元,合计1303161.23元。其中有21张涉案发票(附实际控制人王俊忠签字的21张发票),是由实际控制人王俊忠签字亲自操作的业务,涉及罚款359056.51元,滞纳金87859.67元,合计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46916.18元。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该损失,并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同时就另外41张涉案发票给原告公司造成的损失,原告公司保留收集证据后继续向被告追诉赔偿的权利。为维护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王俊忠、武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首先,本案案由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应当按照侵权案件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案件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王俊忠、武建的住所地均为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44号西村4号楼l单元402室,被告武宏博的住所地为济南市市中区陈庄大街79号,同时,被告王俊忠、武建不仅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侵权行为地为济南市历城区。其次,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济中立终字第600号生效民事裁定对另外的一个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就管辖权问题做出了终审裁定,原告住所地为济南市华阳路北段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该基地也即为中国济南留学人员创业园,位于济南市华能路以北、华阳路以西、两路交叉路口西北角,门派编号为华阳路69号,在行政区划上属于济南市历下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原告住所地为济南市华阳路北段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行政区划上属于济南市历下区,所以,对本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综上,请求本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应属于侵权之诉的范畴,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中原告阐述的事实与理由,原告住所地应视为侵权行为地。原告山东三和药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济南市历城区华阳路北段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但根据2010年11月15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济中立终字第600号终审民事裁定书认定的事实,原告的住所地是华阳路北段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该基地也即中国济南留学人员创业园,位于济南市华能路以北、华阳路以西、两路交界路口西北角,门牌编号是华阳路69号,在行政区划上属于济南市历下区。故原告山东三和药品有限公司属于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辖区内。另,依据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本院亦不具有本案的管辖权。因此,被告王俊忠、武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依法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应当移送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赵海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姚明莉 书 记 员 崔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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