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张义坤,男,汉族,生于****年**月**日,重庆市开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开法刑初字第003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义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两万元;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免于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两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二十九万六千元。该犯不服,提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4月4日起至2024年7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9日送监狱执行刑罚。该犯分别于2017年8月9日、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八个月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21年4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21年5月28日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义坤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罪犯减刑申请书、计分考核明细表、减刑案件研究记录、行政奖励审批表、年终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说明的证实材料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
检察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罪犯张义坤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义坤系职务犯罪罪犯,已履行了生效裁判财产刑判项。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间隔期已超过一年六个月,现已获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申请书、计分考核明细表、减刑案件研究记录、行政奖励审批表、年终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说明的证实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义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应从严把握减刑幅度。综合考虑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义坤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7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