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程爱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审理经过
2020年7月15日,本院依法作出的(2020)皖18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程爱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sx,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sx,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对该刑事裁决的涉财产部分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利用司法网络查控平台对程爱民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了程爱民存款179.53元,并予以扣划;到程爱民户籍地、居住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查明程爱民在水阳镇乾兴村××拥有住房一套,土地为集体土地,现由其母亲(身患癌症)居住,暂时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