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梅吾,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大埠桥办事处石口村茄子组。
监护人:贺树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大埠桥办事处石口村茄子组,系原告谢梅吾之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增端,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告:贺端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大埠桥办事处石口村茄子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惠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告: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大埠桥办事处石口村茄子组。
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大埠桥办事处石口村茄子组。
负责人:李中秋,系该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旭东,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谢梅吾、贺端阳诉被告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大埠桥办事处石口村茄子组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谢梅吾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11万元;2、请求被告向原告贺端阳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11万元(已支付11万元,因原告系独生子女,所以原告应享受双倍补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谢梅吾、贺端阳诉被告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大埠桥办事处石口村茄子组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对于原告的成员资格以及收益分配款的支付均存在争议。原告关于收益分配款的权利主张系以其成员资格的确认为前提,而原告等所在的村组均未进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关于其成员资格的确认问题,本院也已经向娄底市经开区发出司法建议函,原告可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解决。因案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其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谢梅吾、贺端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原告谢梅吾、贺端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