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石大战,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
审理经过
关于石大战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刑初3122号刑事判决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依上述生效法律裁判,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叶超人民币60元、被害人杨春龙人民币40元、被害人徐金榜人民币100元、被害人林东海人民币70元、被害人洪柏挡人民币80元、被害人罗敏芬人民币60元、被害人游文辉人民币200元及九包金樽好日子香烟、被害人郑汉生人民币8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刑内容,2021年2月8日,上述案件由刑事审判部门移送执行,经审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九包金樽好日子香烟因特定物已下落不明且随案移送的材料中无对应的价格鉴定,不具备执行的条件,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判处财产刑的内容应是具体明确的金额或者是随案移送的财物。因本案退赔的特定物已下落不明且无明确的金额,无法执行,应终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8)粤0307刑初3122号刑事判决关于被执行人石大战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及退赔各被害人人民币69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院(2018)粤0307刑初3122号刑事判决第二判项中退赔被害人九包金樽好日子香烟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郭建国 执行员 李婉婷 执行员 张 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钟 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