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建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杨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建波与被告杨湖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王建波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波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建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建波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志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王艳平 代理书记员  钟学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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