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建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杨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建波与被告杨湖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王建波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波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建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建波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志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王艳平 代理书记员 钟学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