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邹成源。
被执行人罗宗仪,居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邹成源与被执行人罗宗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宗仪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邹成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本金114000元及利息(另计),本承担案件受理费1090元及申请执行费1626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罗宗仪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对其名下的桂R×××××号小型汽车进行了查封,但因该车现下落不明,故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罗宗仪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罗宗仪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邹成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罗宗仪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邹成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平南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