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北四路1小区198号。
负责人:伍新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玉龙,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妥秀莲,女,****年**月**日出生,住石河子市。
原审被告:邹光武,男,****年**月**日出生,住石河子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妥秀莲、原审被告邹光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1)兵9001民初2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以就上诉争议事由已与被上诉人妥秀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21年7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