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舒某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1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

邓建南,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1﹞54号

指控事实

2020年10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舒某文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xx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发展大道纺机后门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0mg/100ml。经提取静脉血样鉴定,舒某文血液样品的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乙醇定量检测为170.78mg/100ml。舒某文现场被查获,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六日,并处罚金。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舒某文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就量刑提出舒某文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舒某文从轻处罚。

判决理由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舒某文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舒某文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舒某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舒某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六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起至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六日止)。

权利义务

告知

上述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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