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苏静芝,女,****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申请执行人:张光久,男,****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雪,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被执行人:王化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苏静芝、张光久与王化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期间,本院依法查控被执行人王化云名下的财产,发现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辽0302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