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文珍,男,****年**月**日出生,回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被告:马红星,男,****年**月**日出生,回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文珍与被告马红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文珍、被告马红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马文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马红星赔偿损失18000元。事实和理由:马文珍与马红星系同村村民,马文珍的承包地与马红星承租的承包地相毗邻。马文珍在承包地内种植约一千余棵杏树,马红星在承租的承包地内种植玉米。2021年3月20日,马文珍发现其承包地西侧种植的60余棵杏树被马红星砍去部分树枝或直接将树砍断,经派出所、司法所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同年6月4日,马文珍在检查杏树生长情况时发现被砍的树木及其他七八棵杏树未发芽,马红星承认在杏树上喷洒了农药。马文珍认为,马红星的行为造成马文珍60余棵杏树枯死,无法正常开花结果,给马文珍造成损失达18000元。        

被告辩称

马红星辩称,马文珍种植的杏树影响马红星耕种,也影响玉米产量。因此,马红星将影响耕种部分杏树的树枝砍掉,耕地时将部分树根耕断,造成部分杏树枯死。为此,马红星不同意赔偿损失。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马文珍的承包地与马红星承租他人的承包地相毗邻。马文珍在其承包地内种植的杏树枝条已遮阴马红星承租的部分耕地。2021年春季,马红星在承租耕地内种植玉米时,由于马文珍承包地内种植的杏树树枝阻挡耕种,马红星便将阻挡部分树枝砍掉。经现场勘验,与马红星承租耕地相毗邻的部分杏树枯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中规定,坚决制止占用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本案中,马文珍在其承包地内种植的杏树已生长多年,给相邻马红星承租耕地内种植的农作物造成一定影响,马红星为耕种需要造成部分树木枯死,其损失应由马文珍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马文珍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文珍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马文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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