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秀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
被执行人:王达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秀清与被执行人王达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20)苏0118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秀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申请执行人刘秀清撤销申请执行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申请执行人撤销对该案的申请执行,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苏0118执1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