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新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负责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克拉玛依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小锋,新疆瀛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以克市克区检一部刑诉(2021)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新怀犯骗取贷款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飞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新怀及其指定辩护人王小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一、被告人梁新怀骗取贷款的事实。
2014年6月开始,被告人梁新怀通过借用他人名义,提供虚假购销、工程承包合同等贷款资料,以个人联保、商户联保等方式,多次在克拉玛依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民村镇银行)骗取贷款共计人民币38,800,000元(以下币种同),造成该行损失30,378,956.2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6月13日,梁新怀称有能力帮助郭某1、马某、赵某1在国民村镇银行贷款,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通过个人联保、商户联保、展期的方式,骗取国民村镇银行贷款6,000,000元归梁新怀支配,至案发前造成该行损失5,071,157.43元。
2.2014年6月26日,梁新怀借用刘某、张某1贷款主体身份,提供虚假的购销、工程承包合同,通过个人联保、商户联保、展期的方式,骗取国民村镇银行贷款6,000,000元归梁新怀支配,案发前上述贷款已归还。
3.2014年10月24日,梁新怀借用罗某、克拉玛依区吉庆五金洁具店(经营者张某2)贷款主体身份,提供虚假的购销、工程承包合同,骗取国民村镇银行贷款6,000,000元归梁新怀支配,至案发前造成该行损失5,396,060.11元。
4.2014年11月11日,梁新怀借用高某、丹某、张某3贷款主体身份,提供虚假的购销、工程承包合同等贷款资料,骗取国民村镇银行贷款3,000,000元归梁新怀支配,至案发前造成该行损失2,712,315.25元。
5.2014年11月12日,梁新怀借用郭某1贷款主体身份,提供虚假的购销、工程承包合同,骗取国民村镇银行贷款2,000,000元归梁新怀支配,至案发前造成该行损失1,999,612.03元。
6.2014年11月19日,梁新怀借用张某、王某贷款主体身份,提供虚假购销、工程承包合同等贷款资料,骗取国民村镇银行贷款4,000,000元,至案发前造成该行损失1,999,811.38元。
7.2014年11月28日,梁新怀借用谭某1贷款主体身份,提供虚假的购销、工程承包合同,骗取国民村镇银行贷款600,000元归梁新怀支配,案发前上述贷款已归还。
8.2014年11月28日、12月5日,梁新怀借用王某1、乔雨等7人贷款主体身份,提供虚假的银行明细、购销及承包合同等贷款资料,骗取国民村镇银行贷款4,200,000元归梁新怀支配。
9.2014年12月8日、12月10日,梁新怀借用杨某1、吴某1等9人贷款主体身份,提供虚假土地承包及棉花采购合同,以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的担保方式,骗取国民村镇银行贷款6,500,000元归梁新怀个人支配。贷款到期后,更换贷款主体在该行骗取贷款7,000,000元用于归还上述贷款。
其间,上述张某2,000,000元、4,200,000元、7,000,000元贷款到期后,由新疆川汇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某通过借用他人贷款主体身份,以借新还旧的名义贷出15,000,000元偿还上述贷款给银行造成损失,15,000,000元至今未还。
二、被告人梁新怀信用卡诈骗的事实。
被告人梁新怀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其在中国银行克拉玛依市石油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办理的4张信用卡,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未归还本金300,950.29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3月,梁新怀在中国银行克拉玛依市石油分行申办1张信用卡。自2014年6月开始,其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仍大量透支该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多次有效催收仍不归还,至案发前未偿还本金117,488.37元。
2.2010年8月,梁新怀在中国农业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申办1张信用卡。自2014年6月开始,其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仍大量透支该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多次有效催收仍不归还,至案发前未偿还本金82,519.98元。
3.2010年12月、2011年5月,梁新怀在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申办2张信用卡。自2014年6月开始,其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仍大量透支上述2张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多次有效催收仍不归还,至案发前未偿还本金100,941.94元。
被告人梁新怀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仅供述自己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有证人马某、郭某1、赵某1、张某4、胡某、饶某、张某1、张某2、罗某、高某、张某3、丹某、姚某、黄某、袁某、谭某1、谭某2、王某1、赵某2、陈某1、谷某、郑某1、王某2、杨某1、赖某、吴某1、李某1、蒲某、陶某、王某3、鲜某、杨某2、王某4、任某、何某、钱某、童某、王某5、孙某、胥某、杨某3、刘某1、张某5、李某2、吴某2、王某6、陈某2、刘某2、李某3、郭某2、曾某、许某、李某4、陈某3、徐某、王某7、杨某4、郑某2、陈某4、周某、戴某、裴某、阿某、王某5等64人证言、工商银行交易明细和开户信息、担保合作协议书、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出具的说明、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储蓄取款凭条、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交易明细、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汇兑凭证、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的开户信息、新疆川汇达担保及川汇达担保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担保业务的核销金额详情、邮政储蓄银行入账汇款凭单、中国银行账户明细、农业银行进账原始凭证、最高额保证合同、企业网络循环贷款的申请报告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四川仟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营业执照、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企业信用报告、贷款合同复印件、报案材料、授权书、信用卡申请资料、信用卡交易记录、催收记录、录音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以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新怀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300,950.29元,数额较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为被告人梁新怀具有部分自首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梁新怀以骗取贷款罪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梁新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信用卡诈骗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对骗取贷款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予认可,提出如下辩解意见:1.涉案未结清部分贷款属川汇达公司与国民村镇银行间正常合法业务,相关贷款纠纷已起诉至法院,且已对川汇达总公司陶某、分公司王某4名下资产进行评估保全,与其无关;2.起诉书指控的骗取贷款第6、8、9等三起事实的幕后操作是陶某等人,其系中间人,出现纠纷后由陶某还清1,320万元,之后陶某又借1,500万元,故上述事实与其无关;3.银行监管出现重大漏洞导致本案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4.本案骗取贷款应追究的责任主体应当是借款主体陶亚凌等人,其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罪名无法成立。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梁新怀的部分罪名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梁新怀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大十字支行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未尽到审慎审核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酌情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经审理查明,一、骗取贷款犯罪事实
2014年6月开始,被告人梁新怀通过借用他人名义,提供虚假购销、工程承包合同等贷款资料,以个人联保、商户联保等方式,多次在克拉玛依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民村镇银行)骗取贷款共计3,880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造成该行损失3,037.89562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6月13日,梁新怀称有能力帮助郭某1、马某、赵某1在国民村镇银行贷款,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通过个人联保、商户联保、展期的方式,骗取国民村镇银行贷款600万元归梁新怀支配,至案发前造成该行损失507.115743万元。
2.2014年6月26日,梁新怀借用刘某、张某1贷款主体身份,提供虚假的购销、工程承包合同,通过个人联保、商户联保、展期的方式,骗取国民村镇银行贷款600万元归梁新怀支配,至案发前已归还。
3.2014年10月24日,梁新怀借用罗某、克拉玛依区吉庆五金洁具店(经营者张某2)贷款主体身份,提供虚假的购销、工程承包合同,骗取国民村镇银行贷款600万元归梁新怀支配,至案发前造成该行损失539.606011万元。
4.2014年11月11日,梁新怀借用高某、丹某、张某3贷款主体身份,提供虚假的购销、工程承包合同等贷款资料,骗取国民村镇银行贷款300万元归梁新怀支配,至案发前造成该行损失271.231525万元。
5.2014年11月12日,梁新怀借用郭某1贷款主体身份,提供虚假的购销、工程承包合同,骗取国民村镇银行贷款200万元归梁新怀支配,至案发前造成该行损失199.961203万元。
6.2014年11月19日,梁新怀借用张某、王某贷款主体身份,提供虚假购销、工程承包合同等贷款资料,骗取国民村镇银行贷款400万元。其中,张某200万元贷款到期后,由新疆川汇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某通过借用他人贷款主体身份,以借新还旧的名义贷出款项用于还贷,至案发前造成该行损失399.981138万元。
7.2014年11月28日,梁新怀借用谭某1贷款主体身份,提供虚假的购销、工程承包合同,骗取国民村镇银行贷款60万元归梁新怀支配,至案发前已由谭某1亲属归还贷款。
8.2014年11月28日、12月5日,梁新怀借用王某1、乔雨等七人贷款主体身份,提供虚假的银行明细、购销及承包合同等贷款资料,骗取国民村镇银行贷款420万元归梁新怀支配,贷款到期后,由新疆川汇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某通过借用他人贷款主体身份,以借新还旧的名义贷出款项用于还贷,至案发前造成银行损失420万元。
9.2014年12月8日、12月10日,梁新怀借用杨某1、吴某1等九人贷款主体身份,提供虚假土地承包及棉花采购合同,以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担保的方式,骗取国民村镇银行贷款650万元归梁新怀个人支配。贷款到期后,通过更换贷款主体从该行骗取贷款700万元以归还上述贷款。贷款再到期后,由新疆川汇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某通过借用他人贷款主体身份,以借新还旧的名义贷出款项用于还贷,至案发前造成银行损失700万元。
另查明,自2014年5、6月开始,被告人梁新怀介入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业务,后担任该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负责人,同年11月27日工商登记变更其为该分公司法人。期间,2014年7月,梁新怀先后以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无任何抵押财产即与国民村镇银行签订担保合作协议的方式,为国民村镇银行揽储,同时为该银行介绍贷款客户从中赚取息差。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当庭质证并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人证言
1.证人郭某1证言摘要证实:2014年6月,其以三户联保的方式帮梁新怀在国民村镇银行贷款600万元,2015年6月到期后,梁新怀以三家经营店铺名义续贷了一年,之后没有给银行还。知道徐某是童某的女朋友,童某是我承包国际家居建材城玻璃幕墙项目的实际施工方。2014年6月底,徐某工商银行卡办下来后,工行卡及绑定的U盾一直都是梁新怀在使用。郭某1不认识乔雨、赵某2等这一批大学生,没有跟他们签过商品买卖合同。
2.证人马某证言摘要证实:2014年的时候用自己名义、资产通过梁新怀在国民村镇银行贷款200万元,钱被梁新怀使用,到期后梁新怀还不上,第二年贷款230万元,贷款材料中的合同都是梁新怀提供的,贷出的钱由梁新怀使用,后面梁新怀没钱还,法院执行我们抵押的资产。
3.证人赵某1证言摘要及免责协议书证实:赵某1以自己名义和商户名字在2014年和2015年国民村镇银行贷款两年,钱被梁新怀使用,一直没有归还。贷款当中的合同赵某1均不知晓。
4.证人张某4证言摘要证实:张某4经营中宝化工公司时未与赵某1签订商品买卖合同,曾经将合同章和U盾借给胡某使用,证实赵某1贷款资料中商品买卖合同是虚假的。
5.证人胡某证言摘要与还款协议书相互印证,证实其系刘某之妻。梁新怀制作各种虚假合同用于贷款使用,将以刘某个人和顺辉装饰材料公司名义的贷款归为个人使用。赵某1与中宝化工合同是虚假的,胡某按照梁新怀指示将200万元贷款打入其指定账户。当时在家佳乐经营的顺辉装饰材料店,梁新怀经营的是艺品装饰设计部。我帮梁新怀在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办过贷款,2013年的时候,梁新怀主动找到我,说有门路可以从银行办理贷款,贷下来款给梁新怀用。我和我老公刘某当时并没有用款的需求,纯粹就是给梁新怀帮忙,我当时提供了顺辉材料店的营业执照、宝马车的车辆登记证书、身份证、户口本、银行流水等。村镇银行调取的贷款手续中的材料采购合同、工业品买卖合同,这些合同都是梁新怀准备好的,合同约定的内容都是假的,不存在的。我和刘某按照梁新怀的要求在指定的地方签字、盖商铺公章,之后一起去村镇银行办理贷款,但是贷款是什么时候下来的,到了哪个账户,是怎么还得我都不清楚。2014年,以刘某个人名义在村镇银行办理的200万元贷款也是给梁新怀用的,梁新怀当时把我们在2013年的200万元贷款还完了,还完后就让我们帮忙再贷一次款。我和刘某同意了。2014年的贷款,提交的手续、材料和2013年是一样的。200万元贷款具体去哪了,是谁还的我也不清楚。2015年6月以顺辉装饰材料店名义贷款200万元是梁新怀让我和刘某再帮忙贷款一年,有川汇达担保公司担保,此次贷款中商品买卖合同也是假的。贷款手续中的借款展期申请书不是刘进喜提交的。2014年,我老公刘某还帮梁新怀在乌鲁木齐商业银行办了额度50万元的信用卡,卡中资金是梁新怀在使用,后来刘某收到逾期未还款的短信,我们多次找梁新怀,但他一直拖延,出现了好几次逾期。所以梁新怀又找我们做展期,我和刘某就都不同意,贷款在2016年年底还清。
6.证人张某1证言摘要证实:2014年5月份的时候,梁新怀找到张某1用个人名义贷款200万元给梁新怀使用,2015年5月到期后梁新怀没有钱还,用商户名义又重新签订合同,2016年6月到期后又签了展期协议,后面梁新怀口头说钱还了。
7.证人罗某证言摘要证实:2014年用自己经营店面的营业执照帮梁新怀在国民村镇银行贷款300万元,钱受托支付给其他人,贷款资料中的合同都是假的合同。其本人没有使用该笔贷款,后期梁新怀无法还款,导致被法院查封自己的财产。
8.证人张某2证言摘要及免责协议书相互印证,2014年的时候,梁新怀用我的营业执照去金龙镇国民村镇银行贷款,他要在乌尔禾搞蔬菜大棚,国民村镇银行里面的关系都走好了,现在需要一个营业执照的法人做贷款人,并提供一份免责协议书约定:2014年10月24日,由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与张某2签署。张某2贷款300万元,由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提供担保并将贷款给指定商户使用,按期不能还款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张某2即与梁新怀前往国民村镇银行帮他贷款。2018年12月份的时候,张某2接到法院执行局的电话,才知道在几年前的贷款被国民村镇银行起诉,2019年3月份的时候,执行局将其名下的资产全部查封,经向国民村镇银行询问,得知放贷300万元的时候,签字的人是梁新怀和陶某,梁新怀还找过王某贷款,听说还有8-9个人,但名字不清楚。贷款时张某2只提供了工商营业执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贷款是梁新怀一手操作的,其只管签字。
9.证人高某证言摘要证实:2014年的时候,梁新怀以投资蔬菜大棚建设为由,让高某、张某3、丹某三户联保在国民村镇银行贷款300万元,钱被梁新怀自己使用,没有投资到蔬菜大棚项目上,导致银行催高某还款。不认识姚某。
10.证人张某3证言摘要证实:2014年7、8月份左右,黄某找张某3让其帮梁新怀在国民村镇银行贷款100万元,与高某、丹某一组,三户联保共贷款300万元,张某3负责签字,除身份证和户口本材料外,其他贷款资料都由梁新怀提供。未将贷款受托支付给姚某,也不认识姚某,目前有89万元未归还。
11.证人丹某证言摘要与证明、催收通知书相互印证,2016年8月4日梁新怀给丹某出具的贷款的100万元实为梁新怀操作,由川汇达投资担保公司偿还本金和利息,与丹某无关。可以证实2014年9月,梁新怀用丹某名义在国民村镇银行贷款100万元说是用于投资大棚,办理贷款时梁新怀提供贷款所需虚假合同,丹某只负责签字。办理贷款事宜均是梁新怀一人操作。
12.证人姚某证言摘要证实:姚某不认识高某、张某3、丹文阁,银行签名不是本人签,银行卡一直由吴某2在使用。
13.证人谭某1证言摘要证实:2014年的时候,根据父亲谭某2的安排在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贷款60万元。我只提供了身份证,按照银行工作人员的要求签了几个名字,没看具体内容。这笔贷款没有到我手上,贷款当中的买卖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我没有签过字,这笔60万元的贷款到期后,我爸还了这60万元,但是我家压根就没用这60万元。
14.证人谭某2证言摘要证实:梁新怀在2014年时,用谭某2、谭某1的名义在克拉玛依国民村镇银行帮其贷款360万元给其使用,在2015时梁新怀因没钱,无法归还谭某1给其贷款的60万元,导致谭某2自己将60万元还给银行。
15.证人王某1证言摘要证实:我好像在村镇银行开过户,时间是在2013年或者2014年的秋天,当时奎屯的陈某1说克拉玛依的银行冲业绩,让我们带着身份证、户口本去克拉玛依的银行帮忙开户,对我们的征信有好处,以后贷款也会更容易。陈某1约了办卡时间以后,我和赵某2、张某、袁某、王某、申某等人陆续来到克拉玛依,陈某1叫来一个人,这个人当时开的别克GL8商务车,他驾车带我们到村镇银行后,不到半个小时就把开户业务办完了,办完开户业务以后我就回奎屯了。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不是我开的,当时我们才高中毕业;门窗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商品买卖合同我都没有见过,但是合同上确实是我本人的签名;银行流水我虽然在克拉玛依工商银行开过户,但是我的银行卡就没怎么用过,当时才高中毕业,我也没有这么多钱;借款申请书中签名、捺印都是我本人的,带我去村镇银行的人让我在哪签我就在哪签,让我再哪按我就在哪按,当时也没想太多,连文件内容都没有看;借款申请和书面谈记录,我没有跟银行的人交流过,但文件中的签名、捺印是我本人的,承诺书、保证合同中的名字、捺印是我本人的,其他内容不是我写的;公证书我不记得自己去过公证处;委托支付协议中的签名、捺印是我本人的,但是我不记得我当时办过贷款业务,我只是按照带我们去银行的人的要求签字捺印,我一直以为自己只是在办理开户业务,委托支付协议中对方的姓名徐某我还是第一次见;借款借据、受托支付审核单上的签名、捺印不是我的,质押合同我没有见过;收据不是我提供给村镇银行;贷后检查从来没有村镇银行的工作人员跟我联系过;贷款手续中客户信息表除了年收入和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以外,其他信息都是我自己填写的,信息有些都是虚假的;我当时高中毕业,年收入不可能7.5万元。我是因为村镇银行给张家辉下了催款函,才在网上查了我的征信报告,发现自己在村镇银行办了60万元贷款,且有逾期归还贷款的记录,当时我想找陈某1问明情况,但已经联系不到他了。再后来查的时候,发现贷款已经还完了,但具体是谁还的我也不清楚。与辨认笔录相互印证,证实王某1经辨认指出在2013年或2014年秋天驾驶别克GL8商务商务车带其去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的是郭某1。同时,王某1征信报告:2014年11月28日借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60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已结清。
16.证人赵某2证言摘要证实:有朋友说需要帮忙来到克拉玛依的一个小银行签很多资料,当天回乌尔禾,不知道自己贷款45万元的事实,贷款手续中显示的45万元贷款没有到我的账上,是王某1给我打电话我才知道自己在村镇银行办过贷款。赵某2征信报告:2014年12月5日借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45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已结清。
17.证人陈某1证言摘要证实:我在奎屯认识了一些20来岁的年轻人,我们经常在奎屯聚餐吃饭,2014年11月份王某1就提出想贷款做点事情,刚好我也认识梁新怀(梁新怀当时是川汇达克拉玛依分公司的负责人),就跟梁新怀和王某5提到了有人想贷款的事情,我就问这样的情况能不能贷款,梁新怀说可以贷款,我就联系王某1,让王某1带了5-6个人到克拉玛依,到了克拉玛依我就联系了梁新怀,梁新怀就带着司机到酒店找的我们,然后我就把王某1他们交给了梁新怀,来办理贷款前我好像让他们准备了身份证、户口本和单身证明,准备这些手续应该是梁新怀给我说的,我没有参与后续的办贷款过程。我后面听说是在金龙国民村镇银行贷款的,前期我不知道,因为能不能贷出来款我都不知道,王某1也没有给我说。过了大概很长一段时间,王某1给我打电话说是他们有个同学因为贷款的事情上了黑名单,这个时候我才知道当时的贷款办下来了,我就给他打了个电话问为什么没有把贷款的钱给人家,梁新怀说你放心,我们川汇达有这个实力,能够处理好这件事情。后面我就在没有管过。
18.证人杨某1证言摘要证实:赖某、高云龙、吴某1、李某、曾某、焦某、李某1、邓某、杨某1将贷款资料通过唐浩给了梁新怀,之后在银行开户,最后没拿到资金。
19.证人赖某证言摘要证实:赖某本人不知道自己在金龙国民村镇银行贷过款。
20.证人吴某1证言摘要证实:吴某1仅在贷款资料上签字,具体内容是什么当时签字时没有看,贷款金额及去向均不知,之后因未收到贷款投诉至银行,后面贷款还清。
21.证人李某1证言摘要证实:2014年在国民村镇银行贷款,但是贷款资料中除签名和基础信息资料是自己提供的,其余不是本人提供。贷款金额80万元下来后被梁新怀使用,后面经过协调处理将贷款还清。
22.证人钱某证言摘要证实:钱某的银行卡被梁新怀拿走使用,做什么不知道。知道梁新怀找过很多有营业执照的人在国民村镇银行贷款。
23.证人任某证言摘要证实:2013或2014年时,梁新怀以投资乌尔禾蔬菜大棚项目为由,借用任某营业执照在国民村镇银行贷款100万元。
24.证人徐某证言摘要证实:其不认识梁新怀,知道郭某1,郭某1和其老公童某是朋友,曾见过他一两次。克拉玛依区闽利不锈钢加工店(以下简称闽利加工店)是其老公童某用徐某名字注册并实际经营,徐某本人未与郭某1、马某、王某1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和签字;证实郭某1、马某、王某1贷款资料中的合同是虚假的。
25.证人童某证言摘要证实:其妻子徐某名下工商银行卡的U盾由梁新怀掌握使用。
26.证人王某5证言摘要证实:2014年8月左右,陶某让我们把分公司交给梁新怀,梁新怀开始接手川汇达克拉玛依分公司,条件是要把保证金退给我们就行,总公司答应退保证金,同年9月份就把保证金退给我们了。我的账户收到了150万元的钱。这150万元是梁新怀退的还是乌鲁木齐总公司退的我不清楚。
27.证人张某5证言摘要证实:其系王某5之妻,王某5以其名义开设美阳装饰材料店,该店公章一般都在店里。只有我和我丈夫王某5可以使用,与郭某1之间的出售苯板合同加盖的是该店公章。但银行贷款资料中合同不是张某5签的,章也不是她盖的,王某5有没有借给他人就不知道了,张某5尾号5457昆仑银行卡从2011年开始由王某5在使用。
28.证人孙某证言摘要证实:2013年的时候,通过马某认识的梁新怀。我本人没有在国民银行开过户,也没有听说过四川仟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
29.证人胥某证言摘要证实:其与马某等人均是梁新怀艺品装饰部的员工。梁新怀当时拿着我们很多员工的身份证去国民村镇银行开户,从没见过自己在金龙国民村镇银行的折子。
30.证人蒲某证言摘要证实:其系梁新怀店员工,其工商银行银行卡和U盾一直由梁新怀使用,卡内资金由梁新怀实际支配。
31.证人黄某证言摘要证实:梁新怀将高某、丹某、张某3在国民村镇银行贷款拿走,高某、丹某、张某3未拿到贷款共计300万元。
32.证人王某2证言摘要证实:2014年12月9日以小拐农户高某等五人名义在国民村镇银行贷款372.5万元,王某2仅是按照朱龙指示提供自己账户作为贷款中间户接收贷款,随后有人操作将钱转入纪某、朱某账户。
33.证人何某证言摘要证实:2014年9月份,何某想通过梁新怀贷款,之后贷出300万元,梁新怀拿走使用260万元,一直没有归还,后何某向银行归还自己使用的40万元。
34.证人刘某2证言摘要证实:2014年,黄某要求帮忙在国民村镇银行贷款300万元。贷款材料中合同虚假,不认识受托支付方王某6。
上述34名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可以证实2014年6月以后,梁新怀或以三户联保、或以商户联保、或以大棚投资、或以帮助农户贷款、或以普通大学生的名义等各种方式,在国民村镇银行贷款归其个人使用,贷款到期后梁新怀没有向银行归还的客观事实。
35.证人陶某证言摘要证实:陶某根据陶亚凌要求,帮助梁新怀处理关于一批农户在国民村镇银行贷款210万元的贷款问题,贷款资料中银行流水、买卖合同等均是虚假的,梁新怀在与银行人员接洽处理之前的700万元贷款事情。
36.证人王某3证言摘要证实:2015年12月根据陶某的指示在国民村镇银行贷款230万元,贷款材料中存在虚假的,只负责签字没有看材料中具体内容。
37.证人鲜某证言摘要证实:2015年1月根据陶某的指示在国民村镇银行贷款230万元,贷款资料本人未提交过。一起去贷款的人有陶某、敬某。知道梁新怀是川汇达克拉玛依分公司负责人,当时是梁新怀带我们去的银行。
38.证人王某4证言摘要:梁新怀诈骗我377.4万元,2013年梁新怀以在乌尔禾投资蔬菜大棚为由找到我让我给他做担保,从白碱滩区广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100万元,我就以我经营的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担保帮其贷款100万元,贷款到期以后梁新怀无力偿还,就由我经营的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其偿还了这100万元贷款。之后梁新怀又以在乌尔禾投资蔬菜大棚为由,陆续又骗了我277.4万元,梁新怀刷我和我妻子刘某的信用卡刷走了139万元,骗我作担保从白碱滩区广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100万元,剩下的钱我都是通过银行转账转到了梁新怀名下的银行账户里,还有几笔钱是打给了梁新怀给我提供的马某和郭某1的银行卡里。据我所知还有4个人,任某、谢万、张某2、王某也都是被梁新怀以乌尔禾蔬菜大棚的名义骗了大概1000多万元。
39.证人李某3证言摘要证实:李某3将身份证给饶某使用过,其本人没有在国民村镇银行开过户。
40.证人杨某3证言摘要证实:2014年的时候,梁新怀在杨某3工作的“小贷公司”借款800万元用于过桥,当年归还,并支付利息。
41.证人刘某1证言摘要证实:2014年通过朋友陈某2(川汇达克拉玛依分公司的会计)介绍认识川汇达投资担保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的负责人梁新怀。2015年2月份的时候,我给他借了350万元,后面又分两笔借了25万元,还有2015年9月份给他的国民村镇银行还贷款利息40万元,2016年给张某1借了38万元。后面听梁新怀说他和国际建材城朱某他们有合作,国民村镇银行给国际建材城通过梁新怀的关系放了1.2个亿,梁新怀说他从中获利1000多万,但是自从小拐的放贷出事之后就不行了。
42.证人李某2证言摘要与免责声明相互印证,可以证实川汇达公司之前是王某5、吴某2、王某4等人合伙,后期均退伙,由梁新怀接手。
43.证人吴某2证言摘要:2013年年底,经王某6介绍认识梁新怀。2014年5月份的时候,王某4和陶某一起找我,让我加入川汇达分公司负责风控。王某5负责业务联系,我负责风控及管理分公司章子,王某4是总负责人,主要从事给需要借款的提供担保,从中收取3%的利润,2014年8月份我们又找了罗紫、王某5、李某2一起加入了川汇达分公司,2014年9月份的时候梁新杯和王某6开始经营国际建材城的项目,2014年10月份王某4组织我们开会,让我们盖章子,但是我们觉得现在做的事情风险太大,我们都不愿意,王某4让我们把章子交出来退出川汇达分公司,会后我和王某5去乌鲁木齐找陶亚凌,这个时候我才知道梁新怀已经和陶某搭上线了,我们觉得不稳妥,就让陶某给我们出了一个证明(证明自2014年10月15日起川汇达分公司的业务与我们无关),2014年11月19日,我们就把分公司的章子交给陶亚凌,退出了川汇达分公司,当时陶亚陶要给我们退保证金,2014年12月初我们收到保证金。与担保函七份、证明一份、合伙人决议一份、中国工商银行凭证、借款借据、借款合同相互印证,可以证实2014年11月19日吴某2、王某5、王某4退出川汇达克拉玛依区分公司,之后梁新怀正式接手该公司,并同意退还保证金。
44.证人王某6证言摘要证实:梁新怀陆续从王某6处借钱500万元,在2014年下半年经王某6催促将欠款均还清。
45.证人陈某2证言摘要:2014年底,经陶某介绍认识梁新怀。我没有在川汇达克拉玛依分公司任职,只是陶某让帮忙保管川汇达克拉玛依分公司章子,我保管了2个月左右。2014年10月份,陶亚凌跟我联系,让我和梁新怀去克拉玛依帮他处理问题。第一件事我到克拉玛依国民村镇银行帮助梁新怀倒了三笔贷款,第二件事就是帮助陶亚凌把克拉玛依分公司的账对一下,第三件事就是帮助陶某保管分公司的担保公章。梁新怀冒名贷款,贷款人没有拿到资金,他们把川汇达分公司举报了,因为我和国民村镇银行的人也认识,陶某就让我从中协助解决,我根据陶某的安排,重新找了陶某、还有他的两个亲戚,把前面三个贷款人换了下来。
我记的账是梁新怀口述、我写的,这是梁新怀在川汇达分公司办理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吴某2677.8万:400万是陶亚凌以前问吴某2借的钱,104.4万是利息;150万保证金是吴某2当时加入川汇达交纳的保证金,现在要退出了,这是退给他的钱,23.4万是保证金的利息;合计是677.8万。
王某5退保证金150万:150万是王某5当时加入川汇达交纳的保证金,现在要退出这是退给他的钱,23.4万是保证金的利息,合计是173.4万。
付资金方许某685.5万:是金龙国民村镇银行给国际建材城借款出资人的利息,梁新怀、陶某他们给我说,梁新怀当时在国民村镇银行和国际建材城中间充当中间人,因为国际建材城当时想贷款,国民村镇银行想放贷,但是他的存款额度不够,梁新怀就拉了一笔存款到国民村镇银行。梁新怀把存款人引进国民村镇银行后,银行只能支付3%的存款利息,剩余的贴息只能梁新怀承担,这笔685.5万就是给存款人的贴息钱。我听陶某说,梁新怀和国际建材城之间签了一个合同(约定贷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是2分,只要梁新怀帮助国际建材城每贷一笔钱,就会拿到2分的利息。比方说,国民村镇银行放贷是10%-11%,国际建材城给梁新怀2分的利息(年利息是24%),梁新怀就从中赚差价,一年能赚几百万。
梁新怀701.1万:应该还有一张纸,那上面记的明细。
陶总300万:陶某的300万应该是梁新怀要给陶某支付的保证金,后面还有677.8万是陶某给吴某2的还款,173.4万是还给王某5的,这些钱都是梁新怀从国民村镇银行支付的。
合计金额2780万,这些资金都是梁新怀从国民村镇银行贷出来的钱。账单最下方是梁新怀和吴某2本人签的,账单写完之后陶某、吴某2、梁新怀三个人就进房间对账去了。
“前期的701.1万元”就是上一个对账单中梁新怀自用的701.1万元,下面应该是每一笔的明细。
“10笔300万元”是3个月的利息,每个月每一笔要付2.775万元,总共的利息是83.25万元。
“27人保费”这笔资金是银行规定每个贷款人都要购买保险,每个人的保险费是8000元,合计21.6万元。
“付公司装修费”这80万是公司装修钱,但是具体给了谁我不清楚。
“好处费”这笔梁新怀让我这样写的,说是陶亚凌知道。
“136团欠款”这笔我也不清楚。不过我听说梁新怀找了小拐的一些人办贷款,给他们每个人2万元的好处,并承诺贷出来的钱给他们用一部分,结果贷款下来之后,梁新怀没有把资金给他们,他们就跑到金融办把川汇达告了,所以才有了我回来处理倒贷的事情。
“梁新怀个人使用402.25万元”上面的款项都是能够说出去向的,剩下的这笔资金梁新怀都认,但是说不出去向。
“建材城2400万”这笔8个人的贷款资金,每个人300万。
“建材城(钱某受托)300万”,梁新怀说是给建材城了300万。
“保证金120万”这笔2400万贷款的银行保证金,这笔钱也是存到了川汇达保证金账户。
“保费72万”这笔银行的保险费,应该是抵押资产的保险费用。
“出资方+中间人支付450万”这笔是前面说的给存款人贴息的资金,这450万是从这2400万贷款中出的。
“王建受托走300万*2=600万”这笔梁新怀操作的,我也不知道梁新怀和王某之间有什么债务关系。
账单最后是由梁新怀签字确认的。
可以证实陈某2根据陶亚凌的指示来克拉玛依分公司帮梁新怀处理小拐农户贷款的事情,并用三个人名义在国民村镇银行贷款,来摆平小拐贷款,根据梁新怀口述列出账单、资金去向对账并记载,由梁新怀签字确认。
上述11名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可以证实川汇达公司之前是王某5、吴某2、王某4等人合伙,梁新怀接手川汇达克拉玛依分公司时,总公司答应退还保证金,2014年11月19日以后吴某2、王某5、王某4等人退出川汇达克拉玛依区分公司,收到退还的保证金;同时证实陈某2根据陶亚凌的指示来克拉玛依分公司帮梁新怀处理小拐农户举报未收到贷款之事,后用川汇达公司三个员工名义在国民村镇银行替换原贷款主体的方式重新贷款,摆平小拐农户所贷款项,并根据梁新怀口述列出川汇达克拉玛依分公司的账单,由梁新怀签字确认资金去向对账并记载的客观事实。
46.证人郭某2证言摘要与信贷合同、揽存费用清单一份、借据36份、关于梁新怀借款情况说明、借据相互印证,可以证实:其在新疆鑫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14年大概6月份的时候我们国际建材城要装修但是没有资金需要贷款,刚好我们其中一个承包商郭某1给我们介绍了梁新怀,梁新怀在帮助国民村镇银行揽存,鑫茂公司向梁新怀支付贴息费用4000余万元,鑫茂公司与罗某、吉庆五金无业务往来。
47.证人陈某3证言摘要证实:2011年进入的新疆鑫茂投资有限公司任财务总监,2020年变更为鑫茂公司法人。我是通过银行里面的人认识的李某,我和他之间没有业务往来。银行需要放贷,但是存款金额不足,李某就是别人找来给银行存款,以提高银行存款率的人。只有国民村镇银行有存款,我们鑫茂公司才能从银行里面贷出来钱,李某一般是不会在银行存款的,因为银行的利息很低,这就需要使用贷款的人或公司出来支付一部分利息,多出来的利息叫“贴息”,这部分的贴息由我们公司支付,通过我的个人银行转给梁新怀。梁新怀具体支付多少贴息费用我不清楚。梁新怀作为中间人,连线存款人李某和国民村镇银行,将支付给李某贴息的费用直接打给梁新怀账户,川汇达克拉玛依分公司作担保。
48.证人王某7证言摘要及情况说明相互印证,可以证实其是2014年3月份加入四川仟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被集团公司派驻在新疆乌鲁木齐工作,主要负责建筑施工和经济纠纷的事情。四川仟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克拉玛依成立分公司,但未开展任何业务,证实在国民村镇银行贷款资料中与四川仟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均是假合同。
49.证人曾某证言摘要证实:其以前做过贴息业务,在网上有博客,里面有信息,梁新怀应该是通过网上找到我的信息,给我打电话联系上我的。2014年10月份,梁新怀将曾某介绍到国民村镇银行存款,梁新怀支付贴息费用,当时还碰到许某。
50.证人许某证言摘要证实:2014年的时候,许某在克拉玛依国民村镇银行存款一个多亿,拿贴息款,但是不知道是谁支付的贴息款。其跟梁新怀第一次见面是在国民村镇银行,后来梁新怀又带其去川汇达担保公司转了一圈,其只与一个姓袁的副行长见过面。
上述五名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可以证实梁新怀作为中间人,介绍第三方至国民村镇银行存款,由川汇达克拉玛依分公司作担保。贴息费由梁新怀控制账户经手的客观事实。
51.证人杨某2证言摘要证实:2014年年底,小拐农户贷款被川汇达挪用,川汇达与袁某、谷某商量找到杨某2介绍过桥资金用于补足小拐贷款,之后川汇达通过杨某2及其姐姐杨朝霞和温峰等三人在国民村镇银行再贷款筹集的过桥资金,置换出钱来再行支付过桥资金。资金到位后转到了小拐农户的贷款账户中,然后把这笔贷款平掉了,过了大概10天左右,我、袁某、谷某、杨某、周某在贷审会上通过了川汇达找人置换贷款的决议,放了700万贷款资金。贷审会就是形式上走过程审批贷款进行置换。
52.证人饶某证言摘要证实:2014年10月13日我才到国民村镇银行上班,根据谷某、袁某安排我办理了张某3、丹某两人贷款,我当时审核资料时都是他们自己本人签字,合同是原件,没有跟合同对方去求证合同的真实性。二人贷款是川汇达克拉玛依分公司推荐的客户,当时谷某和袁某跟我说担保公司的担保,问题不大,让我学着办理。我按照袁某、谷某交代找到了李某3、刘某两个中间户,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归还六个人贷款和支付利息,刘某账户用于归还六个人的利息,归还利息的钱都是梁新怀出的,因为行领导担心钱放在梁新怀那里不安全,2015年底我知道梁新怀是从国际家居建材城赚的钱,当时国际家居建材城要贷款,但国民村镇银行存款余额不够,是梁新怀找来的人存款,需要额外给存款的人贴息,国际家居建材城给梁新怀支付中介费,扣除支付贴息的钱,就是梁新怀从国际家居建材城处赚的钱。2014年郭某1、马某、赵某1三人以个人名义贷款各200万元,2015年到期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三户联保,因为知道是以贷还贷,所以购销合同有问题,受托支付也只是将资金过一下手,然后郭某1将630万元转入其所控制的李某3账户,再转入马某、赵某1、郭某1三个人的账户,30万元是第一次贷款的逾期利息。这三人贷款是受谷某、袁某安排将贷款放出去,以工商户办理的贷款,除了基础资料,都是为顺利放贷而制作的。2015年贷款到期后,又办理了展期,这个三人工商户贷款和梁新怀自己的联保组都是梁新怀支付利息,由梁新怀转到其实际控制的李某3、刘甫账户。我使用李某3的存折和银行卡作为放贷款的中间户,偿还郭某1、马某、赵某1在2014年的贷款每人200元万,合计600万元以及梁新怀、张某1、刘某在2014年的贷款每人200万元,合计600万元。赵某2、张某等几个年轻人是川汇达克拉玛依分公司推荐的客户,是梁新怀和郭某1带过来的,贷款金额是由领导决定的,我对贷款资料中的合同原件没有求证真假,借款人申请书、面谈记录、客户信息表中的内容不是我填写的,我只是签名,调查报告是我做的,受托支付给郭某1了。贷款三个月后逾期,我跟袁某汇报后就开始催收。是找梁新怀和郭某1催收,钱是被他俩用了,最后这些贷款由川汇达公司的保证金和陶某找来的五个人每人300万元再贷款还上的,由袁某安排办理的,贷款资料就是这样写的。贷下来的这1500万元归还了赵某2这一批人的贷款,还归还了2015年1月陶某、鲜某、敬某700万元的贷款,陶某、鲜某、敬某贷款也是我办的,人也是梁新怀和郭某1带来的。
53.证人袁某证言摘要证实: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我在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任职业务发展部总经理期间,针对川汇达担保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担保的部分贷款业务没有认真审核贷款手续,没有履行自身岗位职责,没有严格要求手下客户经理认真完成贷前调查、贷后检查工作,造成国家信贷资金损失。因为我没有履行自身岗位职责,违法审批上报的贷款包括:谭某1的60万元贷款;张永增、王永恒每人200万元合计400万元的贷款;王某1、赵某2、乔某、余某、王某、袁某、张某等7名奎屯学生合计420万元的贷款,赖某、高某等9名小拐农户合计650万元的贷款,以及后续为了偿还小拐农户650万元贷款,又审批发放给三名川汇达员工陶某、敬某、鲜某700万元贷款。上述这些贷款都是川汇达担保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担保的,其中川汇达三名员工的700万元贷款我是明知贷款手续作假仍然审批上报,其余的贷款是因为我没有认真审核贷款材料审批上报的。小拐农户的贷款被挪用后,村镇银行倒查,了解到这些贷款都被川汇达担保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梁新怀支配使用了。谭某1的60万元贷款是川汇达克拉玛依分公司推荐的,说是承包了国际家居建材城的工程,需要用款,这笔贷款逾期后,负责的客户经理去找了谭某1,谭某1没有钱还。我就约谭某2到村镇银行,谭某2过来说,这笔贷款他用了一部分,其他也没有细说,这笔贷款是谭某2用4000件白酒在村镇银行贷款后(质押)归还的,通过质押白酒办理的贷款后面也结清了。谭某1的60万元贷款审批流程贷款保证金应该在发放贷款前存入,但是借款资料中保证金是2015年1月份才提交的。落实贷款前提的材料由客户经理送至谷某处签批放款,100万元以内(包含100万元)的贷款,如果没有及时存入保证金,只要谷某签批了也能放款。王某的200万元贷款是川汇达克拉玛依分公司推荐的,用款合同还是说承包了国际家居建材城的工程,这笔贷款是经贷审会讨论后批准的,审批表上还有贷审会的公章。这笔贷款逾期后,在谷某的办公室,我和谷某还一起问过王永恒这笔贷款的使用情况,王某说这笔贷款他只用了十来万元,其余的都是梁新怀用的,这笔贷款最后还了没有,我也不清楚。张永增和王某一起跟国际家居建材城签订的大理石制作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他的贷款情况跟王某一样,都是经贷审会讨论后批准的,这笔贷款后面也逾期了,我和谷某打电话约张某到村镇银行,他也没有过来,还是王某跟我们说的,他和张某的贷款大部分都被梁新怀用了,他和张某每人只用了十来万。谭某1的60万元贷款是川汇达克拉玛依分公司推荐的,由川汇达克拉玛依分公司担保。2014年10月份时候。梁新怀带小拐农户一批人来国民村镇银行办理贷款,我未尽到审查职责,小拐此次贷款发放后出问题,由陶某、梁新怀和达木、谷某、杨某2、袁某商议一致同意用川汇达总公司员工名义贷款来解决小拐农户问题。到期后川汇达又以员工贷款形式在国民村镇银行贷款1,500万元将小拐和奎屯一批人贷款事情,最后未归还银行。2014年12月份梁新怀带了一批奎屯年轻人到国民村镇银行办理贷款,客户经理收集齐全所有的材料后,通过审查岗交到我这就签批了,没有仔细看借款人的基本信息。2015年1月小拐农户投诉的事情发生后,银行叫停了川汇达克拉玛依分公司担保贷款的全部业务,并且开始检查贷款资金的去向,发现借款都被梁新怀他们使用了,因梁新怀处理不了,说是给以前的股东退股,以及支付川汇达克拉玛依分公司的装修款、支付利息、保证金、保险和梁新怀的自己经营等。因此,我们与川汇达公司陶某交涉,陶某安排由陶某自己和他的儿子、侄子做借款主体,签订借款合同,用于归还川汇达分公司出现问题的贷款,以贷还贷。相关银行工作人员没有尽到审查职责原因是梁新怀给国民村镇银行拉来存款,银行才能往外贷款;还有就是村镇银行给川汇达公司总体授信有5,000万元。梁新怀以川汇达克拉玛依分公司名义担保贷款了两批人,一批是小拐农户,一批是奎屯来的年轻人。陶亚凌用他们公司的三个人置换了小拐那几个人的贷款,贷款到期后,没有还。川汇达总公司又找了五个人,以每个人借款300万元的形式,归还了前期的贷款,还有张某、张某之前的贷款,这次的贷款用途在合同上写明了就是归还贷款。总共合计是1500万元。这1,500万元到我离职都没有收回来,2018年被核销。奎屯大学生贷款没有上贷审会,贷款手续中审查、审批表没有贷审会的盖章和批示,那应该是谷某在权限范围内直接审批和发放的,没有落实贷后审查。
54.证人谷某证言摘要证实:2014年5月份开始办理以川汇达克拉玛依分公司为担保的贷款业务,在审批贷款上履职不到位,没有落实资金使用情况,没有按照商业银行贷款规定以及货款通则上的要求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2014年银行还做了很多异地贷款业务,在异地贷款中也有违规操作,没有严格审核材料就签字审批。我们跟川汇达克拉玛依分公司签订协议的时候规定的,我们银行贷款审批通过之后,川汇达克拉玛依分公司出具担保函,同时按照贷款金额的5%交纳保证金至村镇银行保证账户,然后见到保证金单子之后,我才最后签字放款。2014年12月5日乔某、赵某2等六人贷款,当时没有查看借款资料,只是询问客户经理得知是川汇达担保的贷款,就直接签字同意了之前的审批意见,因为国民村镇银行的达木与川汇达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银行对川汇达担保的贷款明知客户经理没有做贷前调查,还是层层通过审批。贷审会成员到中层领导都默许放开了川汇达公司担保的贷款。现在看乔某、袁某、余某、赵某2、张某、王某几个人的贷款资料都存在问题,首先年龄不具备承揽工程合同的真实性,没有落实承包合同的真实性,交易流水太假了,客户经理的面谈和客户信息表填写太随意,借款申请时间、面谈时间都不一样,而且家庭收入上也没有落实来源,但是在审查和审核过程中没有尽到履职责任而完成贷款。小拐农户贷款被梁新怀挪用,被投诉到人民银行后,找陶亚凌和梁新怀处理该事,最后达木、谷某、袁某、杨某2与陶某和梁新怀商量,先找过桥资金垫付小拐贷款,之后再通过在国民村镇银行贷款形式支付过桥资金,最后由川汇达三名员工以个人名义贷款来解决小拐贷款问题。
55.证人郑某1证言摘要证实:根据袁某安排办理过梁新怀、马某两组的三户联保,对于川汇达的担保均是为放贷款做的手续,很多贷款资料存在问题。2014年11月底和12月初做的几个奎屯大学生的贷款业务,这批人是郭某1带过来的,材料包括银行交易流水应该是郭某1给我的,他们签的都是空白的合同,只是在资料上签了名字捺印了手印,后面我们在根据提供的材料进行补填,我们只看材料没有调查,只要是梁新怀或郭某1带来的人,我们都是按照袁某的指示,把贷款资料按照要求整理好就行。袁某安排我办理了小拐农户的几笔贷款,我们只是整理基本资料,没有实地调查。
56.证人李某4证言摘要证实:金龙国民村镇银行的贷款流程,先是客户申请,提交借款人基础资料,银行受理客户经理进行调查,50万元以上借款额度上贷款审批委员会,于借款人签合同放款。个人借款提交的资料有: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婚姻证明(单身证明)、贷款用途资料;根据客户经理要求所提供的资料:如购销合同、收入证明、银行卡流水;对公借款(个体工商户):除了上述个人的资料,还有就是营业执照。对第一次贷款的客户提供的材料一般要进行现场调查,去他的实际经营场所、工作单位、经营项目场所调查。国民村镇银行一般只是看资金流入到哪里,就是根据贷款人提供的资金用途(购销合同),看资金是否转入,再往后资金的流向我们就监管不到了。担保公司的担保函只是一种担保手段,不会影响银行对贷款资料的审核,一般是银行的贷款审批委员会通过审批后,担保公司给我们银行提供担保函或者担保合同,银行见到担保函之后才会放款。
57.证人杨某4证言摘要证实:新疆川汇达担保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与村镇银行有业务往来,担保业务。
58.证人郑某2证言摘要证实:2014年罗某、吉庆五金洁具每户贷款300万,是由川汇达担保的客户。
59.证人陈某4证言摘要证实:小拐农户贷款是梁新怀带过来,袁某分给客户经理做,没有进行实地调查,直接走审批程序,乔某贷款也是一样。
60.证人周某证言摘要证实:国民村镇银行,从行领导层将贷款流程流于形式,违规展期、川汇达担保贷款被挪用。
上述10名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可以证实川汇达公司与银行签订担保合作协议开展存款放贷业务,国民村镇银行在放贷时从管理层到银行员工均怠于履职,致使贷款审批流程流于形式,到期后存在违规展期、“以贷还贷”以及川汇达公司的梁新怀挪用贷款,最终导致银行资金不能归还的客观事实。
二、书证
1.涉案用于贷款的购销合同、工程承包合同、银行流水、居住材料等合同复印件、及梁新怀、钱某、马某、郭某1、谭某2、罗某、张某1、赵某1等涉案贷款人员及其经营商铺在国民村镇银行开户信息、账户明细、交易对手信息与相关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实均是虚假合同,贷款用途被改变的客观事实;
2.调取证据通知书、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签订担保合作协议书、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说明相互印证,可以证实2014年7月1日,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签订担保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合作期限为2014年9月至2016年8月31日,乙方在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存入担保资金,进行封闭运行,专门用于为甲方贷款提供担保;乙方向甲方缴纳贷款金额5%的保证金。担保限额约定“同意担保2亿元正”。之后,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担保合作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合作期限为2014年9月至2016年8月31日,乙方在甲方指定银行指定账户存入担保资金,进行封闭运行,专门用于为甲方贷款提供担保;乙方向甲方缴纳贷款金额5%的保证金。附加手写“同意担保2亿元正”。同时,与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说明相互印证,可以证实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在该银行均无相关质押财产。
3.调取证据通知书、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个人汇兑业务凭证五张证实2014年12月9日焦新国、吴某1、赖某、李某、高某五人账户分别转入王某2账户共计372.501万元;取款凭条六张证实2014年12月10日郭某1分别从李某1、邓某、曾某、杨某1四人账户现金支取共计250万元;
4.调取证据通知书、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刘甫账户2015年7月29日-2020年9月21日交易明细证实,2015年7月-2017年9月梁新怀帮助国民村镇银行揽储贴息所得费用(包含贴息、梁新怀中介费),由鑫茂公司支付。
5.调取证据通知书、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汇兑凭证二张证实2013年9月13日分别给张某1放贷180万元、给刘进喜放贷180万元。
6.调取证据通知书、鲜某、陶某、敬某、陶某、陶某、陶某、王某等七人在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开户信息,证实陶亚凌于2015年1月12日开设尾号2350账户,2015年1月13日进账660万元,同日出账660万元;鲜某、陶某、敬某、王某于2015年1月13日,陶某、陶某于2015年10月14日,敬某、陶某、王某于2015年12月9日,陶某、陶某于2015年12月30日分别开设多个账户,均自开户之日起无交易明细。
7.调取证据通知书、2018年新疆川汇达担保及川汇达担保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担保业务实际核销的金额清单证实,其中,克拉玛依区吉庆五金洁具、子尧五金建材公司、惠隆建材销售公司、志强建材经销公司的核销金额分别是梁新怀99.980602万元、郭某199.980601万元、罗某299.99993万元、陶某300万元、张某371.266379万元、高某99.974546万元、丹某99.9906万元、王某199.981138万元、敬某300万元、陶某300万元、王某3300万元、陶某300万元、吉庆五金洁具29.999978万元、子尧五金建材156.8068万元、惠隆建材销售150.548943万元、志强建材经销199.76万元,共计核销3,008.289517万元。
8.王某1工商银行卡尾号5662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证实,该卡于2014年11月17日开户,2014年11月17日至2016年3月21日期间的交易明细与王某1提交给国民村镇银行贷款资料中的交易流水完全不一致;同时,张某工商银行卡尾号5647、乔某工商银行卡尾号5670、赵某2工商银行卡尾号9607、余某工商银行卡尾号5688、袁其想工商银行卡尾号5639、王远志工商银行卡尾号5654开户信息证实,均于2014年11月17日开户,且均无交易明细,证实张某、乔某、王某1、赵某2、余某、袁某、王某等七人在国民村镇银行贷款资料中的相同卡号银行交易流水均系伪造。
9.邮政储蓄银行王某2账户明细与入账汇款凭单相互印证,证实2014.12.9王某2分两笔向纪恒林转账60万元、142.5万元,以及向朱某转账170万元。
10.姚某中国银行尾号1025账户明细(2014年11月11日收到三笔受托支付100万,转入吴某2账户200万,石某账户50万)与吴某2中国银行尾号5907账户明细相互印证,证实姚某名下银行卡的打款记录。
11.梁新怀农业银行进账原始凭证、银行卡取款凭条证实:2014年6月13日杨某3向梁新怀转款500万元,同日向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打入500万元;2014年6月25日杨某3向梁新怀转款290万元,同日向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打入290万;2014年10月17日杨某3向梁新怀转款共2笔(70万元/1笔)140万元,即梁新怀使用杨某3资金用于“过桥”的事实。
12.调取证据通知书、最高额保证合同二份、企业网络循环贷款的申请报告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一份、还款通知书三份等相互印证,证实2013年6月13日梁新怀以克拉玛依艺品装饰设计部名义申请在工商银行贷款800万元,工商银行小贷企业金融业务部要求2014年5月15日前归还贷款300万元、2014年6月13日前归还贷款300万元。
13.调取证据通知书、四川仟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营业执照、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任命书、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等相互印证,证实2013年9月3日,四川仟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注册成立,负责人朱洪平,2015年12月18日该分公司准予注销登记。
14.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企业信用报告证实2014年11月27日,该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由王某4变更为梁新怀。
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二、信用卡诈骗犯罪事实
被告人梁新怀先后在中国银行克拉玛依市石油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申请办理了四张信用卡。自2014年6月起,被告人梁新怀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开始大量透支上述信用卡。至案发前,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未归还本金累计30.095029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3月,梁新怀在中国银行克拉玛依市石油分行申办一张信用卡,自2014年6月开始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有效催收仍不归还,至案发前未归还本金11.748837万元。
2.2010年8月,梁新怀在中国农业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申办一张信用卡,自2014年6月开始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有效催收仍不归还,至案发前未归还本金8.251998万元。
3.2010年12月、2011年5月,梁新怀在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申办2张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