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中段玉龙苑小区7号楼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566497677A。 法定代表人:李红卫,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野尖泰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野县城郊乡马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687121609N。 法定代表人:乔占磊。 被执行人:新野神力聚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野县城东环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693548940M。 法定代表人:汪子奇。 被执行人:乔占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被执行人:葛彩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被执行人:葛付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被执行人:田雪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被执行人:汪子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野尖泰牧业有限公司、新野神力聚能科技有限公司、乔占磊、葛彩霞、葛付满、田雪梅、汪子奇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329民初3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新野尖泰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0000元及利息,期内利息自2019年5月31日起按年利率9.9%计付至2020年10月14日止,2020年10月15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9.9%加收50%计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新野尖泰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欠2018年借款利息244150.68元;三、被告新野神力聚能科技有限公司、乔占磊、葛彩霞、葛付满、田雪梅、汪子奇对上述一、二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5040元,减半收取计17520元,由被告新野尖泰牧业有限公司、新野神力聚能科技有限公司、乔占磊、葛彩霞、葛付满、田雪梅、汪子奇负担。因被执行人新野尖泰牧业有限公司、新野神力聚能科技有限公司、乔占磊、葛彩霞、葛付满、田雪梅、汪子奇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及新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新野神力聚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新野县城区侧(房产证号为15××32、15××31、15××86)房产三处,被执行人葛彩霞名下有位于新野县侧(房产证号为新03×××××、新12×××××)房产二处,本院已依法均予以查封。但上述房产均能已被其它案件先行查封,本案属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理。查明被执行人汪子奇名下有别克牌(豫R×××××)、五菱牌(豫R×××××、豫R×××××)汽车二辆,被执行人蔺吉先名下有雪佛兰牌(桂C×××××)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对上述车辆均予以查封。但上述车辆均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实地走访及电话联系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及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新野尖泰牧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乔占磊、新野神力聚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汪子奇、乔占磊、葛彩霞、葛付满、田雪梅、汪子奇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新野尖泰牧业有限公司、新野神力聚能科技有限公司、乔占磊、葛彩霞、葛付满、田雪梅、汪子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新野尖泰牧业有限公司、新野神力聚能科技有限公司、乔占磊、葛彩霞、葛付满、田雪梅、汪子奇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野尖泰牧业有限公司、新野神力聚能科技有限公司、乔占磊、葛彩霞、葛付满、田雪梅、汪子奇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虽不同意终本,但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野尖泰牧业有限公司、新野神力聚能科技有限公司、乔占磊、葛彩霞、葛付满、田雪梅、汪子奇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新野尖泰牧业有限公司、新野神力聚能科技有限公司、乔占磊、葛彩霞、葛付满、田雪梅、汪子奇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新野尖泰牧业有限公司、新野神力聚能科技有限公司、乔占磊、葛彩霞、葛付满、田雪梅、汪子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朝风 审判员 吕志侠 审判员 张志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钮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