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昌图聚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昌图镇金地上林湾小区一期6-9门市 法定代表人:田立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鹤,男,****年**月**日出生,满族,户籍地昌图县,现住昌图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昌图聚义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义物业)因与被上诉人陈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图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4民初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聚义物业与昌图县金地上林湾2期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被上诉人陈鹤作为小区业主,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存在服务不到位的情况,对于上诉人聚义物业提供的服务是否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是否应当对被上诉人应交纳的物业费予以适当消减,一审应重新审查认定。重审时应审查是否有与本案相关联案件的类案情况。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昌图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4民初2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昌图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昌图聚义物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宿中顺 审判员  陈 晶 审判员  贾春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张颖 书记员黄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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